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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 已按认证准则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运行满 3 个月,且已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部 审核和管理评审; 4) 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5) 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 ”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 认证要求 3.1 管理体系认证程序流程 受理申请 审核计划 通过 技委会审议 注册、 发证 年度监督 三年期满前提出再认证申 3.2 认证申请 a. 申请方向创智认证提出认证申请意向。 b. 创智认证与申请方沟通并办理“ 申请书 ”及商谈采用的认证标准或文件。 c. 申请方向创智认证提交管理手册及相应的程序文件还有有关的文件清单。 创智认证在受理认证申请时,还将与申请方就体系覆盖产品、认证范围及“认证合同 ” 等有关具体事宜开展协商。 d. 创智认证对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在确认申请认证有关的要求明确,且创智认证有 能力完成认证工作的前提下与申请方签订认证合同。 3.3 审核方案策划及审核准备 3.4 审核 根据申请信息及合同评审情况,创智认证审核业务部门建立审核方案,并选派有资格 的审核人员组成审核组(一般不少于 1 人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参加。 审核组根据受审核方管理体系和所涉及产品、活动、服务的特点制定审核计划,并将 审核组名单和审核计划在现场审核前通知受审核方,受审核方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由创智认证和受审核方协商调换。 考虑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建立的特点,当受审核方申请多种管理体系认证时,各种管 理体系的审核可以依次进行,也能够同时进行,即“结合审核 ”。 管理体系的审核分为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阶段审核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 间隔。 3.4.1 第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以文件审核为主,为了更好地评价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第一阶 段审核在受审核方的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a. 审核受审核方的实际情况与管理体系成文信息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成文信 息中描述的商品和服务、部门设置和职责与权限、生产或服务过程等是否与受审 核方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b. 评价受审核方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与 c. 审查受审核方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对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或重要 的因素、过程、 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 受审核方商定二阶段审核细节及重要审核点; d. 收集关于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过程和场所、体系范围内 有效人数的必要信息,还有相应领域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遵守情况; e. 评价受审核方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确认管理体系是否已运行 并且超过 3 个月还有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能否证明客户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 备。对管理体系成文信息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 3 个月或者无 法证明超过 3 个月的,以及其他不具备二阶段审核条件的,不应实施二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发现会以文件方式并告知受审核方,包括识别任何引起关注的、在第二 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 3.4.2 第一阶段文件审查 创智认证在收到受审核方的体系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及时安排审核组(长)对提交的 文件进行审核,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若提 交的文件不符合要求,创智认证会将问题告知受审核方,并提出文件整改要求。受审核应 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文件修改工作,并将修改后的文件提交创智认证。对于受审核方的其 他相关体系文件可在第一阶段现场进一步审核。 3.4.3 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程序 1. 现场审核着手时,首先召开首次会议,受审核方最高领导层及其体系覆盖范围部门领 导应参加会议。审核组在首次会议上向受审核方说明审核目的、审核依据、审核覆盖 范围和审核方法、明确受限制区域,确认审核计划,同时将可能引起审核中止的条件 告知受审核方。如双方有不同意见,应协商解决。 2. 审核组根据审核计划及事先编制的审核核查单,采用会晤、访问、查阅文件记录、现 场观察等方法,对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取得客观证据,并记录审核结果。 3. 在审核期间,受审核方应予协助、配合,并保证: a) 审核组能够查阅组织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质量记录,包括原始记录; b) 审核组能够进入与管理体系审核有关的场所; c) 审核组能够与管理体系有关的人员进行访谈; d) 提供审核组进行管理体系审核时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并指定陪同人员。 4. 现场审核结束前,审核组应与受审核方负责人(或其代表)开展会晤,显示审核组第 一阶段现场审核的意见。并召开末次会议,表明审核组现场审核的结论意见。 5. 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受审核方采取纠正措施,并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完成,审核组 在第二阶段审核前或第二阶段现场审核时予以验证。 3.4.4 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的内容是对组织的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现场审核程序参见 第一阶段要求(见 3.4.3)。 a. 不推荐注册; 二阶段审核组现场审核结论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受审核方如对结论意见有不同看法,与审核组不能达成一致时,审核组应专门加以记 录并报告创智认证。 b. 推荐注册; c. 待纠正措施实施并验证确认符合要求后推荐注册。 对于现场审核结论,组长有最后决定权。 3.4.5 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按不同阶段、不同内容分为审核组末次会议的“ 口头报告 ”、现场出具的 “不符合项报告 ”、最终的书面“审核报告 ”。 离开现场之前,审核组在末次会上以口头方式做出关于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 认证标准要求的说明,并使受审核方有机会对审核发现及其依据提出质疑,并将审核中所 发现的不符以不符合项的形式提供给受审核方,明确纠正及纠正措施要求。 审核组长完成不符合项验证后提交书面审核报告,经创智认证批准后发给受审核方。 3.4.6 不符合纠正及验证 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核组开具不符合项或观察项,要求受审核方对每一不 符合项或观察项加以确认,并告知受审核方完成纠正及纠正措施的日期及跟踪验证的方 式。纠正措施的验证有书面验证,现场跟踪验证验证二种方式。由审核组根据受审核方不 符合项的性质和纠正措施的要求确定其中一种有效的验证方式。根据不符合项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不符合项、一般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三类,轻微不符合项要求整改时间15至30天内完成,一般不符合项要求整改时间30至60天完成,严重不符合项整改时间60至90天内完成。 审核组长负责审查受审核方提交的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验证有效性,将验证 结果告知受审核方。 如果受审核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不推荐受审核方通 过认证/再认证或暂停其认证证书。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观察项,下一次审核的审核组负责评审观察项的整改情况。 3.5 认证决定 创智认证在收到审核组提交的全套审核资料后,交创智认证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若 存在不符合项,须由受审核方完成纠正措施并由审核组长验证合格),进入审批注册发证 程序,技委会审查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a. 与创智认证签有正式管理体系认证合同,满足申请方条件;(见本文件第 2 章) 获准认证/注册的受审核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d. 组织依照文件化的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特别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组织对管理评审 和内部审核进行了安排和有效地实施,并得以保持),对创智认证审核时提出的 不符合项已按要求全部完成了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符合要求。 b. 认证审核程序符合规定要求,上报资料完整、手续齐全; c. 文件化的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的要求; 受审核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或者存在以下情况的,评定该受审核方不符合认证要求, 客户部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审核方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a. 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 b. 发现受审核方存在与管理体系相关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审查结果符合申请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的,创智认证将向受审核方提供经批准的书面审 核报告以及由创智认证总经理签发的创智认证管理体系的认证合格证书并进行注册登记,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创智认证在机构网站上发布创智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组织名录,用以向社会各界证 实认证合格组织符合有关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同时为用户与获证组织建立合同关系提供 选择指南。 创智认证利用各种机会向国内外用户介绍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组织,并接受国内外用户 对有关情况的查询。 3.6 保持认证 3.6.1 保持认证的条件 a. 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认证范围内的法律地位文 件和资质持续有效; 保持获准认证/注册组织管理体系继续有效,应符合下列条件: c.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符合创智认证的规定要求; b. 按创智认证规定的周期和程序接受监督审核; d. 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创智认证报告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 e. 按规定交纳监督审核费用。 3.6.2 监督审核频次 创智认证将在认证合格证书三年有效期内定期对获证组织实施监督审核,以验证获证 组织的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每次监督审核的周期不超出 12 个月。 如有特殊情况或在法律、法规要求下,将增加监督审核频次。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 据显示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最长间隔 不能超过 15 个月(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在认证决定日期起 12 个月内开展),且 监督审核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 3.6.3 证书有效期内的情况通报 获证组织发生以下情况时,需及联系创智认证(联系方式见附录 3),进行信息通报: a.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b. 生产、销售的产品或给出的服务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c. 发生与管理体系相关的重大事故; d. 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 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 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 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关键过程的重大变更等。需特别关注,创智认证将随时更 新认证范围内的多场所清单。为确保该信息的准确性,客户组织应将认证所涵盖 的任何场所的关闭情况通知创智认证,未通知的情况将被视为误用认证; e. 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如管理体系标准变更或体系认证范围扩 大或缩小等)等。 获证组织通报时应填写《管理体系信息通报表》(见附录 2),并附上必要的资料或 说明。一般情况下,应在更改/变动后 1 个月内通知创智认证业务部,如发生上述 b)、 c)条情况时,应在事故或问题发生后48 小时内通知创智认证业务部(特殊情况不超 过 1 周,以电话方式通报的,应补填《管理体系信息通报表》),创智认证根据情况决定 是否进行现场调查,或实施管理体系复审,复审不受正常监督审核频次的限制。创智认证 将根据复审结果,做出换发证书或认证撤销的决定。 3.6.4 扩大认证范围 3.6.4.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扩大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依据标准的扩大,也可包括过程(活动)的增加、商品范围、 生产规模(场地、区域)的扩大。 b. 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应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a. 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应在其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c. 至少近一年来,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 格; 3.6.4.2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a. 获证组织需向创智认证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书面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b. 创智认证对获证组织的扩项申请进行评审,适用时获证组织应与创智认证补充签 署或修订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d. 对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管理体系,创智认证结合监督审核或按协 议要求实施认证程序(如有规定,对简单的扩大认证范围可以不需要现场审核),对 认证合格者按初审程序更换证书。 c. 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管理体系文件经审查已符合认证标准; 3.6.5 缩小认证范围 3.6.5.1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如果组织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创智认证将按照认 证标准的要求缩小其认证范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a.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范围、现场、区域、生产线、主要过程等不再继续 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附加要求;或 b.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范围、现场、区域、生产线、主要过程等不愿再继 续保持认证资格的。 3.6.5.2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a.获证组织向创智认证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理由和证据; b.需要时,获证组织与创智认证修订认证合同; c.经创智认证技术委会审定,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缩小认证范围不会对仍需保持的认证 范围产生影响,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公司总经理签署换发认证证书,但认证证书的注册 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3.6.6 认证要求的变更 当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创智认证将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将其认证要求的任何变更通知 获证组织,并对其是否符合新的要求予以验证。为确保实施这些要求,获证组织可能需要 与创智认证补充签署或修订认证合同。 3.7 再认证要求 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组织可提出换证申请。创智认证将对获证组织 管理体系开展全面再认证,全面再认证的程序与初次审核时的程序相同。经全面再认证确 认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持续满足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创智认证批准同意其延长,并更换证书。 4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可标识的使用 4.1 标识的说明 4.1.1 创智认证的管理体系认证合格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的受法律保护的标志,由创智认证随同管理体系认证合格证书一起颁发给获证组 织合法使用,未经创智认证允许,获证组织不得将此标志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采用。 4.1.2 认可标识是认可机构(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 格的图形标识。 4.1.3 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由 IAF-MLA 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识共同组成 的图形标识,简称 IAF-MLA/CNAS 联合标识。 4.2 认证证书 创智认证的管理体系认证合格证书(见附录4)按照要求进行统一制作、发放。未经 创智认证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翻印或仿制。 创智认证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为中、英文各一份,中、英文证书内容一致。 4.2.1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包括: a. 获准认证组织名称、地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注册号(适用时包括总 证书号和子证书号)等; c. 认证证书的生效期和有效期(变更情况发生时增加换证日期); b. 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f. 创智认证盖章; d. 体系覆盖的范围描述; e. 创智认证的名称、地址与标志; h. 证书查询方式; g. 适用时,相关的认可标识、认可注册号及国际互认标识; i. 认证证书相关附件(适用时)等。 4.2.2 获证组织证书注册号示例 初次认证 企业规模为小型 2013 版标准 证书的顺序累计号 CZC 认可注册号 证书年份后二位 其中,“R0 ”代表初次认证,R1代表第一次再认证,R2 代表第二次再认证,以此类 推;“S ”代表企业规模为小型,“M ”“L ”分别代表企业规模为中型、大型。 4.2.3.1证书暂停未满6个月可根据要求进行监督审核暂停变恢复 4.2.3.2证书暂停满6个月进行撤销,撤销后未满6个月审核后可开展恢复 4.2.3.3证书暂停撤销后满6个月需开展从新认证审核颁发新证书 4.3.2 认证标志的尺寸、颜色和制作 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应符合上述规定的图案,尺寸可根据创智认证提供的图样按比 例放大或缩小,颜色应使用基本颜色或单一黑色。 4.4 标志和证书的采用 4.4.1 标志和证书的采用 4.4.1.1 认证证书和标志只证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符合申请认证的管理体系标准的要 求,不能证明获证组织生产的产品、活动符合其商品标准或产品安全认证标准的要求。获 证组织可以将认证合格证书和标志作为符合管理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加以应用,但不得将 该标志用在商品上,或作为产品的合格说明。获证组织不得将标志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 或检查的报告。 4.4.1.2 获证组织可以将证书和标志用在公开出版物、函件(包括信纸、信封)、传播 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上,但不得引起商品(包括服务)或过程已通过认证的 误解。若认证证书范围缩小,获证组织应随之修改所有相关的宣传资料。 则。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附带信 息的判别标准是其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声明决 不应暗示商品、过程或服务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声明应包含对下列的引用: 4.4.1.3 获证组织能够在商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管理规 -- 获证组织的标识(例如品牌或名称); -- 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和适用标准; -- 本机构名称。 4.4.1.5 获证组织不得将认证标志采用在与认证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其各类宣传载体 上,进行误导宣传。 4.4.1.6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应接受创智认证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 的监督检查。 4.4.1.4 如果以某种方式明确说明了“生产该产品的管理体系通过了由创智认证依据 GB/T×× × × ×或 ISO×× × × ×进行的认证 ”,则可将标志采用在运输产品的大箱子上 (不能用在一个有形产品或在单个包装箱、容器等商品上,及在测试/分析活动中所出具 的测试/分析报告)。 4.4.1.7 当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或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应提出申请换发认证证书, 创智认证将重新签发认证证书及附件。 4.5 违规处理 如发现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标志的采用不符 合要求、误用或有意错用认证标志、发生对创智认证认证制度的不正确宣传时,创智认证 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和引起不良影响后果,做出处理,包括: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采取 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暂停证书、撤销证书资格和公告违规行为及必要的法律措施。 5 暂停、撤销认证的条件及程序 5.1 暂停 5.1.1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创智认证在调查核实后的 5 个工作日暂停该组织的 认证资格。 a. 获证组织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接受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超过规定期限的; b. 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有效性 的要求; c. 错误采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d. 获证组织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e. 获证组织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f. 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 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j. 获证组织发生管理体系相关重大事故。 g.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h. 获证组织主动请求暂停的。 i. 对于监督审核中提出的不符合项,未按规定时限开展纠正且无合理说明的(或纠 正措施未被证实有效的); 5.1.2 当做出证书暂停处理后,创智认证将向获证组织发出“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 变化通知 ”,通知获证组织其证书已被暂停。被暂停认证资格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被认 证的身份继续宣传其认证状态和采用认证标志。 5.1.3 一般情况下,认证资格暂停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但属于上述 f)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 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5.1.4 当被暂停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在创智认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整改措施,并经验证 满足规定的条件后,创智认证将取消暂停,恢复其认证资格;超过规定时间后将撤销其认 证资格,收回证书。暂停期间,经获证组织确认并同意后,可能在暂停期到期前撤销其认 证资格。 5.2 撤销 a. 获证组织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5.2.1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创智认证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的 5 个工作 日撤销其认证资格。 c. 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 假材料或信息的; d. 被暂停认证资格后,未在暂停期限内就存在课题采取相应有效的整改措施的(包 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b. 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e. 发现获证组织相关管理体系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 f. 获证组织发生管理体系相关重大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 的; g. 获证组织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因解散、破产、倒闭、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已不 具备运行条件的; h. 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或者赛 已要求获证组织纠正但超过 2 个月仍未纠正的; i. 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为体系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获证组织不愿符合新要求的; j. 其它严重违反与创智认证正式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已造成了严重影响和后果且经 查属实的; 5.2.2 当作出撤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后,创智认证向获证组织发出“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和标志变化通知 ”,通知获证组织其证书已被撤销。被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不得继 续其所有利用认证资格的活动,并按创智认证的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k. 获证组织主动要求撤销证书的。 5.2.3 对于被其他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其被撤销的认证资格创智认证不 作恢复处理,可以重新申请认证。 5.3 暂停、撤销的公示 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撤销后,创智认证将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按要求 上报国家认监委(CNCA、CNAS)。 6 申诉、投诉 6.2 申、投诉的详细规定见创智认证公开文件《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6.1 管理体系认证的申请方、受审核方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创智认证与认证有关 的工作提出申诉或投诉。 7 收费 7.1 创智认证是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第三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其认证业务活动费用来自认证收费。 7.2 收费项目包括: a.固定费用,含:1) 申请费 2) 注册费 3) 证书费 b.认证审核费,含: 1) 文件审查费 4) 年金(如标志使用费、管理费) 2) 现场审核费 c.交通、食、宿费(由受审核方承担或据实收取) d.监督审核费:包括现场审核费和年金,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周期实施监 督审核,最后一次监督审核将同证书三年有效期满的再认证一起开展。 认证管理费根据 CNAS、CCAA 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认证审核费(包括监督审核)根 据受审核方的规模大小,审核现场场地分布,产品复杂程度以及申请的认证用标准,按认 可要求核定现场审核所需人 · 日数来核定审核费。创智认证收费标准详见创智认证公开文 件《管理体系认证/注册收费标准》。 创智认证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文件编号:CZC-ISMS-001:2025 创智认证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CZC-ISMS-001:2025 文件名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附录 2 管理体系信息通报表 组织名称 通讯地址 □GB/T 19001- □GB/T 24001- □GB/T 45001- 采用标准 □GB/T 22080- □ISO/IEC 20000-1: □GB/T 23331- □GB/T 27922 □其他: 注册号 证书有效期 联系人 电 话 邮 箱 邮 编 体系认证范围 一、本组织管理体系的更改(在相应说明□中打√ , 并随附相应更改的信息)。 1. 获证组织名称变更 □ 2. 获证组织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 □ 3. 获证组织法律地位 、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 □ 4. 联系人信息变更(注明联系人名称、职务、手机、座机、邮编、传真) □ 6. 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 □ 5. 地址变更(注册地址、通讯地址、审核覆盖地址的变更) □ 8. 违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 7. 专业范围或生产制造或商品/活动范围变更(如需变更认证范围,需提交申请表) □ 9. 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 □ 10. 体系内人数变更 □ 11. 其他方面变更 □ (可另附相关 变更详细描述 变更内容详述: 资料) 变更时间节点: □结合监督变更 □单独变更 二、企业发生事故(产品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信息安全、IT 服务、能源事故、业务连续性 事故等): 三、执法部门检查时发现的课题或重大投诉情况(请写明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分析、结果): 签发人(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备注:如以上管理体系变更涉及到证书的更换(如组织名称、注册地址、审核地址变更等),须要交纳证书费 500 元。 创智认证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文件编号:CZC-ISMS-001:2025 附录 3 CZC 认证业务联系方式 部门 工作内容 联系电话 业务部 l 认证申请受理、合同洽谈; l 认证后服务、认证交费、证书制作、证书 领取; l 申、投诉受理; l 认证证书、标志采用申请受理 18382601153 l 体系变更通报受理 13881835642 审查一部、审 查二部、科技 研 发 部 / 绿 色 低碳部 l 审核计划安排; l 认证证书、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l 新业务领域的技术储备; l 认证科技支撑 18280070741 17608031665 技术委员会 l 认证评定 13881835642 创智认证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文件编号:CZC-ISMS-001:2025 附录 4 认证证书样式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简称2025版《QMS 认证规则》)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所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均须符合新规要求。为确保您准确理解与持续合规,我们将关键的合规要求重点梳理如下,请您知悉并遵照执行。 3.审核安排要求 4.最高管理者参加审核的要求(2025版《QMS认证规则》5.5.3、5.5.4)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 QMS 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开展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 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2025《QMS认证规则》5.5.4) 5.审核终止情况(《QMS认证规则》5.5.5、5.6.2.4) 7.认证记录保存(2025版《QMS认证规则》10.2.1)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4. 国家认监委2025年12月23日发布的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二) 3. 国家认监委2025年10月23日发布的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 具体PDF版通知请点击查看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5号D座5层 公司领导深入守押第三党支部调研座谈 座谈会上,公司领导认真听取了支部书记就支部党建工作所作的情况汇报,深入了解到支部在政治铸魂、安全守押、急难任务担当及先锋载体建设等方面的具体做法与成效。随后,支部党员代表、大队长、队长立足自身岗位实际开展了交流发言。 为深入学习贯彻表彰精神,持续夯实基层党建成果,7月10日,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黄成勇一行赴守押第三党支部进行专题调研并召开座谈会,亲切看望慰问一线党员骨干,对支部荣获“四川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省级荣誉致以祝贺,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新要求。 A:需要快速了解 炸三张金花单机版 背景与操作要点的读者,可先读本页导读与要点。 A:空调维修所需要的工具有哪些?-最新资讯相关说明,可结合站内专题继续阅读。 具体差异请结合站内相关推荐继续阅读。 A:页面带有最近修改时间;重要变更会同步调整摘要与相关链接。关于「空调维修所需要的工具有哪些?-最新资讯」
核心要点
CZC-CXGL-130
CZC-CXGL-130-2025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提出申请
信息交流
第一阶段审核
(文件审查 现场审查)
第二阶段审核
(现场审核)













011 17 IS2 0001 R0 S
4.3.1 创智认证服务(成都)有限公司(CZC)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如下所示:










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关键合规要求再次提醒
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关键合规要求再次提醒
1.认证申请条件(2025版《QMS认证规则》5.1.2)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包括原发证机构)不能在原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时,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国家认监委2025年10月23日公布的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课题解答9)
2.认证合同签署与付款(2025版《QMS认证规则》5.3)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如认证委托人所属的集团公司)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除个体工商户作为认证委托人外,认证机构不能接受个人付款。(国家认监委 2025年12月23日发布的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14)
1)初审审核: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2025版《QMS认证规则》5.6.1)
2)监督审核: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典型商品/服务及有代表性的生产/服务过程,并确保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典型产品/服务、有代表性的生产/服务过程。(2025版《QMS认证规则》5.4.1.4、5.7.2)
认证证书因不能按期接受第一次监督审核被暂停,在暂停期间认证证书状态恢复,但第二次监督审核未能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进行的,认证机构应暂停认证证书。
(国家认监委2025年12月23日发布的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15)
3)再认证审核: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不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的,认证机构应按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2025版《QMS认证规则》5.8.2)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Q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2025版《QMS认证规则》5.5.3)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是指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范围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或决策者,可以是一个人或一组人。认证委托人仅对其某个组成部分申请认证的,最高管理者可以是该组成部分的负责人。(2025版《QMS 认证规则》释义P31 2.)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开展;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是指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如认证委托人的组织机构、场所、活动、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商品和服务类型、管理体系运行时间等)与本规则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一致,导致审核组无法按原来的策划进行审核活动。
4)认证机构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数据存在虚假情况的,应终止认证活动。5)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6.获证后认证保持与认证宜传(2025版《QMS认证规则》5.3.4)
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QMS 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 QMS,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QMS及“认证申请条件”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请拟申请QMS认证的客户以及 QMS 已获证客户高度重视,完善管理体系并尽早策划认证审核工作,提前与认证机构联系安排认证事宜,以免造成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影响业务运营和在地方认证监管中产生处罚。
附件:
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1月14日
电话:400-016-9000
邮箱:post@bcc.com.cn 联系我们
公司领导深入守押第三党支部调研座谈
黄成勇指出,守押第三党支部荣获省级先进称号,充分印证了“党建做实了就是生产力,做强了就是竞争力,做细了就是凝聚力”。这一荣誉既是对支部扎根一线、忠诚履职的充分肯定,也是公司党总支持之以恒夯实基层党建的集中体现。成绩属于过去,未来仍需奋进。
他强调,要锚定“五个好”标准,持续推进党建铸魂工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筑牢全员政治忠诚,严守安全底线。要弘扬金顶攻坚精神,在急难险重中展现“工作业绩好”,引导党员在重难点任务一线主动冲锋、践行铁军使命,确保关键岗位有党员、攻坚任务有党员、紧急险情有党员。要抓实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一支部一特色”品牌,聚焦基层组织力提升,深化支部品牌创建,让“红色纽带”贯通大队、让“攻坚先锋”扎根一线。要推动党建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将组织活力继续转化为安全管控与经营发展的持久动能,深耕武装押运、智慧安防主业,从严防范安全风险,以“群众反映好”为落脚点,守护地方和谐稳定。
公司党总支号召全体党员、职工要以守押第三党支部为学习标杆,对标先进、看齐榜样,把学习典型激发的奋进热情转化为守护区域金融平安、推动企业实干发展的强劲动能,奋力谱写公司安全护航、实干兴企的崭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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